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永揚垃圾場環評結論撤銷!東山農民十年抗爭成功


‧朱淑娟/2011.4.12 台南市報導

台南市長賴清德上任後的第一次環評大會今天舉行,終結了爭議10年的台南市東山區永揚垃圾場案。經過兩個小時討論,主席、台南市環保局長張皇珍宣佈,由於永揚環評書涉多項違法不實之記載偽造,嚴重破壞環評審查的正確性與公信力,民國90年5月9日通過的環評審查結論不應繼續維持。

台南市長賴清德表示,永揚這個案子已經紛擾10年,環評委員會終於做出決定市政府充分尊重、也會欣然接受,依法行政

這是環評法實施以來首度有通過的環評案被法院依偽造環評書判刑、且由當初審查通過的機關撤銷環評結論的案例,對環評法有深遠的影響。

(註)
台南市政府於環評大會次日、4月13日,依行政程序法117條公告撤銷永揚90年9月25日公告有條件環評通過的結論14日再撤銷設置許可文件

政程序法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老農保護水源 10年抗爭

消息傳來,在外守候的五十多位東山區嶺南里老農相當振奮,他們一直到晚間六點都不肯離去。老農說,抗爭10年就今天最高興,「歡喜掩埋場輸了啦、我們辛苦10年終於成功了,歡喜歡喜今天最歡喜!」也有農民說,今天聽到這個結果,心情終於可以輕鬆一下,「要回去辦桌」。

嶺南里里長陳顯茂相當激動,他說農民抗爭10年,這些老人家愈走愈老,60幾歲的抗爭到70多歲、70多歲的抗爭到80多歲。許多人去年夏天走完台南縣31鄉鎮苦行,赤腳踩在炎熱水泥地上,快走不下去了還是繼續走。

經過10年老農們都沒想過要放棄。而且最難能可貴的是,嶺南里的老農不是為了自己的土地被徵收才站出來,而是擔憂垃圾場廢汙水會汙染烏山頭水庫,老農最常說的是:「這是影響幾百萬人的水源,為了下一代子孫的啦」。


今天從台北南下聲援的主婦聯盟前董事長顏美娟說:「這是遲來的正義」。公民參與聯盟朱增宏表示,這10年來為了永揚案已付出無法估計的社會成本,這是公民參與的重要學習,公民參與不落實,社會成本會繼續付出。

台南市環保局:撤銷永揚環評結論

張皇珍宣布審查結論全文如下:「依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保署專家會議結論,永揚地質報告期末報告書、地下水模擬作業,環境影響說明書涉及數個事項屬違法不實之記載、或不完全陳述,嚴重破壞環評審查正確性與公信性。

原台南縣政府於民國90年5月9日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因上述理由足以誤導審查委員之判斷、動搖審查結論之可信性與正確性,有條件通過之結讑「不應繼續維持」。她會後表示,審查結論就是撤銷永揚原環評結論。

永揚公司總經理梁泉欽聽完結論後表示,等收到台南市正式通知後會研究進一步動作,他對結論表示尊重,但認為多數委員都是第一次參與這個案子審查,今天立即做出結論過於草率。

如果沒有既成道路,當初環評會審查嗎?

今天台南市環保局開放環保團體、永揚公司進場陳述意見,也開放媒體進場採訪,展現公民參與的精神。梁泉欽說,永揚案經過10年,他跟環保團體一樣希望有一個明快的答案,不要再拖另一個10年,這誰都負擔不起。

環盟前會長陳椒華指出,永揚環評書涉多項偽造,2010年11月30日台南高等法院判決違反環評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載」有罪。

環保署專家會議也在2010年11月23日做出結論,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且場址存在斷層破碎帶。地下水方面的審查結論,顯示場址地下水流向由西邊往東邊流,到場址東側時再轉往東南方。但台南環盟最新調查發現,地下水流向是往南,並非往東再轉往東南方。

雙方陳述意見後,環評委員翁義聰當場要求雙方針對88年永揚案環評書送審時的既成道路表達意見。他也問,如果沒有既成道路,環評會審查嗎?(掩埋場如果沒有聯外道路則不能設置)

永揚公司代表回答,「我們還在找89年的檔案,如果有我們會再提供」。陳椒華立刻打出向中央大學衛星遙測中心買的照片指出,87年11月、88年11月5日、 89年1月拍的照片都沒有道路,89年1月29日就有道路。而環評書是88年送件審查,卻偽造有既成道路。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1月30日也判偽造有罪。

偽造環評如不撤銷 業者就更敢亂來

陳椒華說,「今天來前我就知道這是決戰的時刻了」。永揚案終於撤銷,讓她對環評委員、環評法重新有了信心,「否則我們很擔心,以後業者環評書亂寫、被法院判偽造了都還不會撤銷,那業者就更敢亂來。」

她說為了永揚案這些年來吃了很多苦,身體不舒服還是堅持找證據,在家裏常抱著環評書、設置許可文件一直找一直找,「我知道一定有希望的,我做田野調看到了真相」。雖然吃了很多苦,她說:「我還是覺得這是值得的」,這個結論讓她覺得這個社會還有公平正義,「讓我有勇氣再走下去」。

行政權責丟給司法 不應該

不過陳椒華說,永揚案也讓她看到行政機關對於通過的環評案的不負責任,已經發現有偽造、經民眾檢舉還不願處理,交給法院去決定,這種態度不應該。

她表示,法院判決環評書造假,環保署或台南縣(市)政府已有足夠理由撤銷永揚環評結論。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如果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信賴就不值得保護。因此台南市政府撤銷永揚環評結論後,永揚自然沒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請求台南市政府賠償的道理。

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曾當眾承諾環保團體,只要證明斷層通過場址他立即撤銷環評結論、設置許可,但直到他下台並未撤銷永揚案。不過無論如何他至少守住在下台前並未發給業者試營運計畫、操作許可。

2010年11月30日台南高等法院判決永揚偽造環評書有罪。去年12月15日台南縣環保局發文請環保署表達意見,環保署回文指出:「如有具體理由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行政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環保署的意見,今天也發揮了關鍵的影響力。

台南縣環保局於99年12月16日舉行「永揚環說書效力討論」,原本村民期待這次會議能撤銷永揚環評結論,但因兩議案未過半數(撤銷環評結論、或另組專案小組審查),沒有結論。今天台南市環評大會則接續再討論。


永揚環評書偽造大事記

(關於訴訟)
永揚垃圾掩埋場位於台南市東山區嶺南里,面積9.2659公頃,預計掩埋廢棄物每日1000公噸。台南縣環保局在89年5月16日、90年2月12日兩次環評專案小組審查,90年5月9日環評大會決議有條件通過,90年9月25日公告。

嶺南里農民世代種柳丁等作物維生,環評通過前居民竟不知情,得知後村民擔心垃圾場汙染灌溉水源、烏山頭水庫,群起抗議。台南環盟聲援村民,調查發現環評書環評書、設置許可(含試營運計畫書)多處造假,經台南地方法院陳鋕銘、林仲斌等檢察官於95年9月起多次起訴。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告雖坦承部分環評內容錯誤,但強調是「誤植」,2008年7月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認為永揚公司偽造環評書事證明確,不服向台南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2010.11.30台南高等法院判決「台南縣永揚垃圾掩埋場」,因偽造環境影響說明書,違反環評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載」有罪。

判處永揚垃圾場業主黃淼湖1年有期徒刑,受託撰寫環評書顧問公司(十山公司)莊豐卿、葉松源等兩人各9個月有期徒刑,被告等人均不得上訴。這是全國第一件因偽造環境影響說明書,依環評法第20條被判刑的首例。

三項有罪理由:

一、聚落與民宅距離部分:業者明知掩埋場離民宅最近只有155公尺,但環評書卻說垃圾場半徑1.5公里無村落。

二、有無既存聯外道路部分:89年場址到縣道南99線之間並沒有道路,但依規定設置垃圾場要有聯外道路,環評書即造假有聯外道路。

三、地震:依台灣地區震區劃分,垃圾場區域是重度地震區,但環說書卻偽造是中度地震區。

另涉環評書造假部分(不能證明業者有偽造或故意不實記載未判刑):

一、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規定,掩埋場應避免地下水、伏流水地區。永揚業者委託調查測到地下水位2.6公尺,但在環評書中記載地下水層20公尺以上都無地下水。環保署專家會議也證實場址有地下水。

二、永揚業者偽造民意調查。村民指控業者請村民領鍋子,並未告知為何,之後在問券中自行填入村民贊成意見表以及村民住所,例如嶺南里里長陳顯茂並未領鍋子,但名字卻出現在問券中且表示同意。

三、場址地下水流向應是向南或東南頃斜,流向烏山頭水庫,但業者地質圖錯置開發位置,誤導地下水位向西北或西。環保署專家會議也證實往東南方。

(關於環保署專家會議)
環保署2009年5月組成「專家會議」,經過1年7個月總計舉行10次會議,2010年11月23日決議: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且場址存在斷層破碎帶。場址地下水流向由西邊往東邊流,到場址東側時再轉往東南方。

環保署之所以舉行專家會議,緣由是永揚公司以800萬元委託「成大衛星資訊研究中心」做地下水及微地震監測。台南環盟於2009年3月向教育部、環保署舉發永揚環評書造假、成大報告不實,包括錯誤判斷場址無斷層通過、誤導場址屬南化泥岩層、隱瞞地下水流速事證等等。

環保署長沈世宏決定舉行專家會議,釐清下列三項爭議:(1)永揚場址地質(是否為南化泥岩層)(2)滲水性(地下水流速)(3)場址是否位於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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