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後龍科技園區」區委會再審 委員一致認為應駁回 中央介入讓苗栗縣還可補件


‧ 朱淑娟/2010.6.4營建署報導

內政部營建署區域計畫委員會,今天審查苗栗縣府提出的「後龍科技園區開發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結果多數委員認為苗栗縣政府提出的資料漏洞百出,有些還故意誤導。原本委員一致決議,建議區委會大會駁回此案。不過後來經建會、工業局表示支持,最後決議請苗栗縣府於六個月內補件再審。
(註1:各單位應補充說明事項)

(記者註:區委會審查分專案小組、大會兩階段。一般小組審查不會做出明確建議,到了大會則會有具體建議:通過、駁回、補件再審或退回小組重審。今天小組原本要做出具體建議,算是很少見的。)

苗栗縣府資料多處有誤導之嫌

區委會委員、政大地政系教授賴宗裕質疑,例如苗栗縣政府指「環評已通過」,但營建署資料指「環評已退回專案小組」(記者註:事實上並未通過)。另外,苗栗縣府指當地農業使用率16.4%,但農委會說60%。他表示,不同資料呈現內容不一,應進一步釐清。

所謂民意調查應調查「土地關係人」

賴宗裕表示,農委會主委陳武雄之前到政大演講,指後龍靠海地區許多農田都荒廢,他想問今天到場農民「真的荒廢了嗎?」 他認為,所謂荒廢地應扣除強制休耕的土地。另外,苗栗縣府指80%民眾讚成,但憲法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權,所謂80%調查對象是誰?應該調查土地關係人才對。

區委會委員、海洋大學河海工程系副教授蕭再安也質疑,請問這些所謂八成贊成的民眾身分是什麼?真正的地主支持率又是多少?

請問什麼是「無可避免」?

苗栗縣府在簡報時指「本案園區無可避免使用後龍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他質疑,「什麼是無可避免使用?」是否經公正客觀評估?縣府指「後龍園區可與中科、竹科形成產業鏈結」,他要求應說明要跟那些產業連結?

蕭再安問,以一個開發工業區的必要性為前提,工業區應位在那裏?苗栗縣府用四個原定下「基地位置及範圍」指出「園區半徑五公里的交通優越性」。

蕭再安認為,如果把半徑放大為30、50公里,有那些地區還可做為評估?他要求應把所有可能的區域都選出來再做區位評審。

什麼是低汙染產業?說清楚

苗栗縣府在指未來園區將引進「低汙染、低耗能產業」,並列出「17類產業不予引進」。蕭再安肯定縣府至少說出要引進較清潔的產業,但要求不應只「負面表列」那17預不引進的產業,應「正面表列」要引進的產業。

公共利益、私益應公平評估

而區域計畫法中所謂「國土利用係屬合理適當者」,指的是公共利益。 公益與私益要評估。賴宗裕表示,當苗栗縣府在提及園區利益時,同時要說農民、文化、社會損失是什麼。如果公益大於私益,居民的犧牲才有價值。

區委會委員、政大地政系教授顏愛靜指出,所謂開發效益都只提到引進多少產值、就業機會、縣府稅收。「但損失的農業產值是多少?」她表示,園區預定地的灣寶屬農業高適宜區,為何要變更為工業區?農業產值真的這麼低嗎?

顏愛靜認為,灣寶不論社會結構、地景都很完整,而且居民凝聚力很強,這些生態與生活價值都無法估算,但必需加以考慮。而所謂公共利益,她認為兩造雙方都應該可以陳述意見。

一邊說農村再生,另一邊讓農民民不聊生

賴宗裕質疑,難道還要一個工業區嗎?政府不是說工業區要更新嗎、農村再生嗎?「農委會不要一邊說農業再生,另一邊讓這些農民民不聊生」。

請做「永續發展分析」

蕭再安表示,工業區開發案,都是要徵收一級產業去做二級產業用地,反過來如果要徵收二級產業變一級產業,就發生不可逆(一旦土地變工業用地就無法再回到農地使用)。

他建議,應要有一個「永續發展分析」,一個開發案也許在經濟上是正面的 ,但環境、社會公平也要納進來等同分析。例如後龍科技園,有些農民對農地被徵收後的前途感到憂慮,都要一併考量,不是只有財務分析而已。

區位選擇是為了「大老」交通便利?

苗栗縣政府表示,選址是基於交通及地型條件,加上用水用電無虞,而且未來可以結合中科、竹科,成為西部科技走廊。後龍緊臨交流道,選這裏是為了「科技大老交通方便」,從竹科到後龍約40分鐘就可以到。

苗栗縣政府的發言讓委員們很火大。委員表示,苗栗縣政府根本搞不清楚委員的問題,區委會審查區位適宜性,是要求做「利益衡量」,結果苗栗縣府回答,徵收土地不是苗栗縣得利,「那這案子就沒有公共利益了耶?」

賴宗裕批,「我們問了很多問題,結果你好像都給我們否決了。我問環評是否已有條件通過,為何不回答?都已經被質疑資料的真實性了,請你們去調查居民意願好嗎?」

廖本全:對審查結論表示遺憾

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對今天區委會未做出「建議開發案駁回」表示遺憾。他表示,全數專家委員都認為後龍科技園區不應在灣寶開發,但工業局、經建會等中央政府的意見卻可以左右委員的意見,區委會如何維持審查的公正客觀?

(註1:各單位應補充說明事項)

苗栗縣政府:

‧ 本案由一級產業用地,變更為二級產業用地之不可逆性,是否符合永續發
展之理念

‧ 本案「無可避免」使用農地重劃土地(特定農業區、高適宜稻米農作區) 
變更為工業區之理由

‧範圍內農地使用率之情形
‧廠商進駐意願及開發面積合理性
‧苗栗縣閒置工業區面積是否過高應優先加以利用
‧本案民意調查80%支持之合理性

‧ 開發效益僅就工業區開發後之產值,未計算農業損失、社會衝擊成本,做
整體效益分析

‧徵收大規模私有土地之必要性

經濟部工業局:

‧苗栗縣境內閒置工業區面積資料
‧ 本案鄰近之東明工業區解編原因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與產業創新條例法令如何銜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是否同意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本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立場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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