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3日 星期三

中石化安順廠高等法院判決 中石化應概括承受

【記者朱淑娟、鄭育容/台北報導2005.11.23】

 議多時的中石化安順廠的汙染行為人認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中石化安順廠的前所有人台鹼公司是汙染行為人,承接自台鹼公司的中石化公司,須概括承受台鹼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環保署指出,這項判決極具指標意義,未來承接土地的一方,都須概括承受這塊土地先前所有的權利義務。

環保署將要求中石化公司負擔後續所有汙染整治工作及政府先墊付的十三億元補償金,一個月內回覆擔負起汙染行為人責任意願,若中石化反對,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對中石化開出五百萬元罰單。

中石化表示,中石化接管台鹼公司後並未從事生產,對環保署的重罰無法接受,並認為政府應該出面認罪汙染。中石化將採取法律途徑聲請國家賠償。

中石化說,接管後陸續發現汙染情事,中石化已付出累計上億元的汙染處理費用,安順廠對中石化毫無產值,舊時代的國營事業汙染卻要民營化的中石化埋單,讓人難以接受。

中石化曾去函經濟部請求協商,被經濟部回絕。中石化主管表示,當初釋股,政府坐收一百八十多億元股金,現在對汙染卻推得一乾二淨。經濟部的態度讓中石化感到無奈,中石化沒有立場概括承受汙染善後金額與計畫。

中石化安順廠爆發汙染後,環保署在民國九十一年公告中石化安順廠為汙染控制場址,並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公告為汙染整治場址,要求中石化負起汙染行為人責任。但中石化拒絕負責。

去年九月,台南市環保局要求中石化提供廠內土地,放置安順廠挖出的汙染土壤,也遭中石化拒絕,環保局遂罰處中石化廿萬元罰款。中石化不服,在向環保署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其權利義務,也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公司承受。台鹼公司的法人資格,應由中石化公司吸收,並概括承受台鹼公司所有的權利義務,駁回中石化公司的行政訴訟。(原文刊登於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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